时间:2018-05-25 00:00
Q: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A: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Q:供应商被工商局行政性罚款20000元。在网上可以查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受到限制?
A:是否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看当地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数值标准。如果该罚款属于当地较大数额罚款,那么就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Q: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甲方为主,款项可以打到乙公司吗?
A: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Q:为前期提供设计服务的单位不能参与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但其子公司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能否参后期的施工项目?
A:不可以,子公司属于有管理关系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Q: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的投标价格是否可以不唱标公布?
A:只有招标采购方式有开标唱标环节,其他采购方式均没有唱标环节,并且谈判报价不得透露。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