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部门、单位,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要求,迅速使《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便利度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以及制定评审办法和标准过程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不得非法限定中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中小微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再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仅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四、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并明确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五、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提前支付采购项目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为供应商提供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指定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布采购意向、采购文件、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公示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

七、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1.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区县、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认真计划,严格落实。各区县、各单位一是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统筹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采购政策的落实。二是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在项目评审中严格执行价格扣除,并做好评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送等工作。

3.加强宣传,跟踪督导。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政策措施,掌握政策措施,使用政策措施,享受政策措施红利。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实和统计。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督导,按时报送本地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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