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2023〕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 西安分行:

为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20]120号) 和《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 (陕财办采[2018]23号)等相关规定,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已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中征平台”)的互联互通,并在全省推广应用。现就做好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即“政采贷”业务)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银行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按照优于一般企业贷款条件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模式。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政策,积极主动作为,提高企业融资获得感和便利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做好政策引导,深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潜力,为推广中征平台融资业务提供有力支持,鼓励企业规范融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银行机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银企自愿,风险自担。银行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信用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主选择合作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选择银行机构及融资方式、干预银行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统一平台,分级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稳妥、规范推进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开展。

三、规范业务流程,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顺利开展

    (一)融资申请及协议签订。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结合自身情况在中征平台自主选择银行机构及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银行机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并约定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回款账户。

(二)回款账户锁定及成交反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将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回款账户信息,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已经发生融资业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须向银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机构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购单位进行变更。财政部门根据银行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对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标记。

(三)贷款资金放还。银行机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发放贷款。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根据融资协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

四、落实工作职责,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落地见效

(一)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政策引导,及时推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需要的合同信息,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与中征平台的沟通协调,做好辖内银行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中征平台的政策引导,协助政府采购供应商顺利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统计、汇总和通报银行机构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提高中征平台的知名度。

(三)银行机构。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应加快接入中征平台并开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功能模块,在开展业务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银行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产品及具体方案(包括产品名称、申请条件、业务流程、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审批时限、优惠承诺、风控措施等)。全国性银行需向上级行申请开展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权限,协助政府采购供应商完成中征平台账号的申请开通,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推动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规模迅速增长。各银行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人负责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做好融资全流程服务。

已与陕西省政府采购融资平台直接对接的银行机构可按原方式与程序开展业务。

(四)采购部门。各采购单位要及时进行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告,便于银行机构查询和办理融资业务,配合做好回款账户的锁定及变更核准,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的回款账户,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降低融资风险,提高银行机构放贷积极性。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配合银行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列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示条款,告知政府采购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申请融资。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要通过中征平台注册账号,向银行机构提供融资申请资料,不得随意变更已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依法合规使用贷款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二)加强跟踪督办。对于已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督促采购单位及时公开合同信息、锁定回款账户和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定期通报辖内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银行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在央行内部评级、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支持。银行机构对申请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融资利率优惠,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业务推介会等方式向中小企业宣讲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确保政府采购供应商知晓相关政策。各银行机构要落实好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要求,积极向企业宣传推介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共同营造共知、共用、共享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氛围。

 

附件:1.中征平台“政采贷”业务流程图

          2.中征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用户注册流程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3年4月13日 

 

 

 

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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